标题 | 生育服务证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0-11-05 |
性别 | 女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请问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怎样处理? |
回复人名称 | cx_wdx |
回复部门 | 武定县政府办 |
回复时间 | 2020-11-10 |
回复内容 |
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中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先已领取结婚证,才生育的,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登记证》即可。 二、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有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备注: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武定县卫健局 2020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