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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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武定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武定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加快我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建议书制作、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影响评估、初步设计、向上申报及协调等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三条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州财政补助;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其它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前期费主要用于县级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勘察费;

(二)设计费;

(三)可行性研究费;

(四)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五)概算审查费;

(六)咨询评审费;

(七)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有关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需要提前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包装和储备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县级中长期规划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四)列入县级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

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年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额度,由县发改委依据全县年度项目构成情况,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方案。县财政局预算编制审核委员会对县发改委提出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明确项目前期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度,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已编制项目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

(二)已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选

址、环境影响评估、用地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县级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县财政根据全县上年项目上报、项目立项、年度财力等情况,预算

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按照经费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承办单位如需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向县财政局出具用款申请报告,填报《武定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并报县发改委签署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委的审核意见,由预算股下达预算拨款文件,预算拨款文件作为该单位当年的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零星开支,先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安排解决,年底或前期工作告一段落时,按上述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中给予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的原则,切实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严禁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挪作他用。各主管部门

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考察、购买车辆等与项

目无关的用途。

第十四条 对经检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检查结果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办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的责任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截留、挪用、套取或浪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违纪违规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外,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