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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日期:2021年06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保护武定县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 如下:

一、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现在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具体如下:

(一)画眉、绣眼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领角鸮、灰林鸮(猫头鹰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锦鸡(二级)、猕猴(二级)、隼等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禁止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及列入国家、云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各种野生动物。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的任何人存在以上行为的,特别是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务必于2021年6月30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草服务中心,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草服务中心及时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草服务中心及时给予救助。

(二)2021年6月30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0878-8712816,武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110;0878-8726110。

特此通告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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