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吊销营业执照一案,经本局查实,当事人因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吊销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禁止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戚能昌自判决执行期满五年内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通过当事人的注册地及注册登记信息以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在武定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罚〔2025〕71号),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次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要处罚决定书原件,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五日内到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大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文化路8号一楼,联系电话:0878-8712758、0878-8712569)领取。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罚〔2025〕71号).pdf
特此公告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