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赵和龙等10位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赵和龙,男,云南通成工贸有限公司车间装卸工人。2025年4月13日10时58分,赵和龙在装卸吊运电杆过程中不慎被电杆滚动挤压到左手手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毕李恩,男,武定奉魅塑料制品部粉碎机操作员。2024年11月18日16时左右,毕李恩进行塑料块投放粉碎作业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卷入造成右手前臂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苏俊,男,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工。2025年4月10日8时21分,苏俊下乡过程中由于道路颠簸厉害致使苏俊同志尾骨颠伤。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高赛霞,女,武定县教育体育局职工。2025年4月27日14时29分,高赛霞在上班途中被小型汽车撞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罗景熙,女,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公务员。2025年4月25日20时40分,罗景熙在县体育馆参加武定县第三届职工气排球比赛中致膝关节半月板前角撕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刘俊,男,武定县恒通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2025年5月25日6时20分,刘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与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于狮山镇元武路喜市街口路段相撞。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周航震,男,武定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2024年12月27日10时30分周航震乘坐公车到发窝乡中村村委会开展乡村振兴入户途中,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杨玉福,男,武定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2024年12月27日10时30分杨玉福乘坐公车到发窝乡中村村委会开展乡村振兴入户途中,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杨绍琼,女,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24年12月27日10时30分杨绍琼乘坐公车到发窝乡中村村委会开展乡村振兴入户途中,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聂国光,男,武定县文化和旅游局职工。2025年5日20日15时10分,聂国光上完卫生间回办公室时摔倒。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