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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的公告

日期:2025年07月08日   作者:武定县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接受无资质旅行社的委派开展导游业务。

(三)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

(四)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欺骗、诱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

(五)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六)旅行社虚假宣传,未按规定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拒绝履行合同。

(七)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八)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手段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九)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十)导游在旅游行程中进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一)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拼团。

二、投诉举报渠道

广大群众和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发现上述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一部手机游云南APP”、政府政务服务热线“12345”、武定县文化和旅游局0878-8712851,或者书面举报、到我局进行举报,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1号,邮编:651600。

我们承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严格保密,对每一条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问题。

三、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举报问题线索中需明确被举报对象、发生时间、具体问题等关键信息(如照片、视频、票据等)。监督反映问题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温馨提示

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及其网点,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目的地安全等内容信息。在旅游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推荐和诱导。若遭遇旅游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维权。

欢迎广大群众、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积极提供线索,共同维护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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