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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武市监罚送告〔2025〕 71号

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对你公司拟作以下处罚:

一、吊销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禁止武定汇诺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戚能昌自判决执行期满五年内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通过你公司注册地及注册登记信息以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上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市监罚先告〔2025〕71号)和《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市监听告〔2025〕71号),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要告知书原件,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公告后五日内到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大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文化路8号一楼,联系电话:0878-8712758、0878-8712569)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市监罚先告〔2025〕 71号)和《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市监听告〔2025〕 71号).pdf

特此公告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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