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武定县社会保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示,多举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政策及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地。
一、强化经办服务防控措施。加强社保经办窗口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服务场所、服务设备等设施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同时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通过网上受理、数据平台推送、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同时,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结合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调整经办服务模式为网上办和预约办,减少现场办理业务。抓住当前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依托网上平台实现网上受理、顺畅衔接。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预约服务的登记、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预约服务方便、快捷、流程简化。
四、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允许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30日内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六、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