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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作者:   来源:狮山镇    点击:[]

为认真抓好省州县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规范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武定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管理的通知》规定要求,结合狮山镇人民政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狮山镇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中的就餐、陪同、住宿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政府食堂进行。

(四)公务接待原则上要有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接待时以公函或公务活动为依据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虽无公函、但确系相关部门、单位来电通知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经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五)因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拆临拆违、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移民搬迁等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且无公函和公务活动通知单的,必须报经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填写《专项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审签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其他乡镇到我镇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镇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接待(含接待村委会干部);

(五)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六)在征地拆迁、拆临拆违、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等其他活动中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人员,接到信息后,对口部门要明确接待的单位、人数、工作目的及工作活动内容等,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二)凡属接待范围内的人员,到我镇进行检查指导或交流学习等公务活动,对口部门应提前向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应提前将来客人数、带队领导、停留时间、活动内容告知党政办,党政办根据镇领导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按规定接待。

(三)外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由带队领导向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接待;

(四)在征地拆迁、拆临拆违、棚户区改造等其他活动中需要接待的,必须经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接待。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就餐、住宿等接待费用按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原则上接待费每餐人不得超过45元。

(二)公务活动中需要住宿的人员,由镇党政办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三)公务接待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可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供应家常菜,使用本地食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五、接待陪同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原则上进行对口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六、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记账,原则上班子成员参加的由班子成员当场结清账务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

(二)村委会干部到镇办事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按食堂工作餐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错过饭点经党政办负责人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外出到经营性餐厅接待。

(三)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上烟、酒,严格执行楚雄州“禁酒令”的有关规定。

(四)接待不得在高档消费场所超标准接待客人。烧烤、KTV、娱乐等发票一律不予报账。

(五)必须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提升接待规格,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格执行上级要求,除开展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拆临拆违、棚户区改造等活动中经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可接待外,其它工作严禁同城进行接待,否则接待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七、接待报销

(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报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就餐后报销应包括:《狮山镇公务接待审批清单》或《狮山镇专项接待审批清单》《狮山镇公务接待原始凭证汇总审批清单》、就餐发票、菜单、付款凭证等接待单据。接待单据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不得报销。

(二)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付款凭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公务接待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农经站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制度执行、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的情况。同时要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查制度。定期对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与上级有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要求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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