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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县级有关单位,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开展全州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25年度的年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年检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检方式。年检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填报审核(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年检内容。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监管、年度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访查处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给予相应年检结论。

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ynmz.yn.gov.cn/shzz/)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见“年检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5)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履行本职务期间被刑事处罚的;

(17)未按时完成年检材料补正或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年检审查意见书)的;

(18)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9)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2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章程规定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15)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16)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7)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如实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所有参检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线上提交工作,接受年检。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在武定县人民政府“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登记证书(副本)到武定县文化路1号县民政局社会组织慈善管理股加盖年检印鉴。

(五)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各有关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假填报和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楚雄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清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所管理社会组织按时填报年检内容,对年检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年检任务按要求完成。

六、其他事宜

年检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业务联系人及电话:宋老师;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朱老师,0871—65739980。

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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