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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 “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办公室和综统计股是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科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局实施本规定。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统计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

2、统计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统计管理登记,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统计报表发放和上报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6、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人事任免及奖惩、公务员录用;

8、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9、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10、统计分析、统计年报;

11、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 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按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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