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初审转报办理机关为武定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符合第1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1)须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执业初审转报材料目录
表具备本业务手册第1条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
原件 |
3 |
2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3 |
3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3 |
4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5 |
声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3 |
6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原件 |
3 |
7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3 |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表具备本业务手册第2条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
原件 |
3 |
2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3 |
3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3 |
4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5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原件 |
3 |
6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原件 |
3 |
7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
原件 |
3 |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二)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初审转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
原件 |
3 |
2 |
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
原件 |
3 |
3 |
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4 |
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件 |
3 |
5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
原件 |
3 |
6 |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3 |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六、审批证件
1.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公证员执业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公证员执业申请审查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出具意见后逐级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参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查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出具意见后逐级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参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公证员的培训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二)公证员的考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一楼公证律师管理股。
网络提交:暂不具备条件。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武定县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依职权注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四)依职权撤销
1.审批依据
《公证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公证员执业证的撤销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 依职权撤销适用情形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武定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武定县司法局一楼大厅公证律师管理股窗口;
电话咨询:0878-8711023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一楼大厅公证律师管理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www.sft.yn.gov.cn /)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公证律师管理股0878-8711023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室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下载(网址:http//www.sft.yn.gov.cn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股室人员进行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武定县司法局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一楼大厅公证律师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www.sft.yn.gov.cn /)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联系电话:公证律师管理股0878-8711023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一楼大厅公证律师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进程查询
暂不具备条件。
十五、监督检查
窗口投诉:武定县司法局。
电话投诉:0878-8711135
网上投诉:暂不具备条件。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武定县司法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邮政编码:651600。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