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7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初审转报办理机关为武定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转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3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及复印件 |
3 |
3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原件 |
3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原件 |
3 |
6 |
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7 |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初审转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原件 |
3 |
2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3 |
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案件办理全部完结、档案移交的证明 |
原件 |
3 |
4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5 |
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
原件 |
3 |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三)执业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调离、辞职,因被辞退、开除,或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等原因而停止执业的,由县司法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报请州司法局予以执业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审批证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七、办理时限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时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一)年审年检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3月年度注册一次,年度注册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要求执行,逾期未经年度注册的或年度注册未通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二)培训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进修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十二、资质资格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五条)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三楼311基层工作管理股。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暂不具备条件。
(二)受理
武定县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调离、辞职,或因被辞退、开除,或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等原因而停止执业的,由县司法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报州司法局予以执业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五十八条)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武定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武定县司法局三楼基层工作管理股窗口;
电话咨询:0878-8711856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三楼311室基层工作管理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www.sft.yn.gov.cn /)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基层工作管理股0878-8711856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室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下载(网址:https://sft.yn.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股室人员进行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武定县司法局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三楼311室基层工作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相关文书表格可到云南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s://sft.yn.gov.cn/)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司法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联系电话:基层工作管理股0878-8711856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武定县司法局三楼311室基层工作管理股。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进程查询
暂不具备条件。
十五、监督检查
窗口投诉:武定县司法局。
电话投诉:0878-8711135。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武定县司法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保龙路;邮政编码:651600。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