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7月04日 作者:冯梅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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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时间:2024年7月4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 |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裁量,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安排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于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涉及1-2人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2024-05-31 |
202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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