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第二生产线三级沉淀池内有明显抽取痕迹,池外有少量黑色印记,清运痕迹明显。厂区至小矣波村道边有黑色清运泼洒痕迹,有洒水车正在对道路进行清洗。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3年4月期间委托运输司机李忠富,共运输16车固体废物倾倒至武定县乌龙村委会一废弃的采石场矿坑中。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