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立案日期 |
被处罚对象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结果 |
结案日期 |
1 |
(武)应急罚〔2024〕1号 |
2023年12月13日 |
武定钛精选厂矿业有限公司 |
董某某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2月8日 |
2 |
(武)应急罚〔2024〕2号 |
2023年12月13日 |
武定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
董某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2月8日 |
3 |
(武)应急罚〔2024〕3号 |
2024年1月24日 |
武定猫街螺丝冲龙益石料厂 |
杜某某 |
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3月20日 |
4 |
(武)应急罚〔2024〕 4 号 |
2024年2 月19 日 |
武定县狮山镇迎虹百货店 |
闫某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18日 |
5 |
(武)应急罚〔2024〕5 号 |
2024年2 月21 日 |
楚雄武定县牧雪文具店 |
王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20日 |
6 |
(武)应急罚〔2024〕6号 |
2024年1月25日 |
武定县昌隆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
杨某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3月20日 |
7 |
(武)应急罚〔2024〕7号 |
2024年2月1日 |
武定磐盛钛矿采选厂 |
吕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3月30日 |
8 |
(武)应急罚〔2024〕8号 |
2024年1 月30 日 |
武定县环州乡微微便利商店 |
白某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2日 |
9 |
(武)应急罚〔2024〕9 号 |
2024年2 月6 日 |
武定县环州乡普嘉义商店 |
普某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5日 |
10 |
(武)应急罚〔2024〕10号 |
2024年2 月6 日 |
武定县环州乡三村商店 |
李某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5日 |
11 |
(武)应急罚〔2024〕11 号 |
2024年2 月19 日 |
武定县狮山镇洪福百货餐饮部 |
陈某某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2024年4 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