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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年)第12号

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杨智香等5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智香,女,武定县插甸中学(聘用人员)。2023年11月6日清早,杨智香在插甸中学食堂上班煮早点,8:00左右,她和另外一名同事一起抬米线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其颈、腰部受伤,同事急忙将情况上报给食堂管理员,随后,食堂管理员安排一名后勤人员陪同杨智香去插甸卫生院做检查,由于卫生院条件受限,学校领导便安排食堂管理员等人将杨智香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拍片未发现明显的伤情,几人又返回插甸。第二天(11月7日)上午,杨智香感觉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随即到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颈部损伤;2.腰部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肖永赋,男,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2023年10月10日晚饭后,肖永赋在发窝乡中村村委会驻村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工作队长张志福帮其按摩后症状得以减轻,次日(10月11日)晚饭后,肖永赋跟张队长说胸口疼,张队长建议他请假回武定县城做检查,经请示中村村委会和发窝乡相关负责领导同意,工作队长张志福驾驶车辆和另外一名工作队员一起将肖永赋送回到武定县城的家中。2023年10月13日凌晨6:00左右,肖永赋妻子发现肖永赋在家中的床上离世,后经狮山镇卫生院推断其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推断意见)。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不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申建国,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炉前工。2023年11月5日20:30左右,申建国进入4号炉内松电极过程中电极突然掉落,申建国躲避不及,不慎被正在加热的原料溅起来烫伤全身多处,炉外的另外两名工友见状,急忙将申建国从炉内拉出来,随后由值班人员开车送其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全身多处Ⅱ度烧伤并感染(25%)。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李振龙,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炉前工。2023年11月9日13:30左右,李振龙和同班工友到3号炉松电极过程中,不慎被喷出的热气烫伤右小腿,工友见状急忙将他从炉子内扶出来休息,20:00下班后,李振龙到药店购买烫伤药自行处理了伤口,第二天,他按时到岗坚持上班,其受伤部位疼痛加重,李振龙便请假回家休息,因伤口感染,李振龙于11月15日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下肢烧伤并感染(深二度2%)。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余大庄,男,武定丽砂石材有限公司开料工。2023年11月18日19:15左右,余大庄在开料车间准备卸板点板时,一块石板突然断裂倒下,余大庄躲避不及,被石板砸中左小腿和左脚,在一旁作业的工友见状急忙上前把石板移开,余大庄脱下鞋子检查发现其左脚脚趾开放性挫伤,工友随即把他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足踇趾近、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第二趾中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1.2.3趾挤压挫裂伤;4.左小腿三段挤压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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