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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4年)第3号

日期:2024年03月28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梁红等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梁红,女,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八级职员。2024年1月24日15:00左右,梁红等人乘车前往新村村委会桃树箐地质灾害隐患点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梁红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祝兴国,男,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新村村委会书记。2024年1月24日15:00左右,祝兴国等人乘车前往新村村委会桃树箐地质灾害隐患点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祝兴国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何建羽,女,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插甸连锁店店长。2024年2月19日7:45左右,何建羽骑乘电动摩托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代有忠,男,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杂工组员工。2023年2月25日14:50左右,代有忠在堆料车间作业时,不慎被掉落的矿铲砸中左足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王光玉,男,云南世恒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技术员(隧道除渣)。2022年9月18日3:00左右,王光玉在武定县石腊它水库隧道施工过程中受伤。2024年3月15日,王光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要求认定工伤。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6、王君权,男,武定隆辉石材有限公司异型加工主管。王君权于2010年3月至2014年5月在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于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在武定隆辉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接触矽尘职业危害因素,累计9年零9个月。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4月3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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