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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日期:2018年07月3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通〔2016〕156号)的相关要求,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武定县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要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申请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在武定县城规划区(社区)范围内的非农户口持有《低保领取证》,并享受民政部门城镇低保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1年或1年以上)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

  5.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过两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

  四、申请材料及附件资料

  1.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

  4.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革命烈士证、劳模证、楚雄州特困职工优惠证、退休证、残疾证、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明材料。

  五、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公示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工作、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三)复审公示

  公安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民政局或狮山镇民政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工作、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四)终审公示


  审批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工作、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符审批材料交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工作、庭人数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实物配租。

  六、入住后的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 3 年

  2.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3.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垃圾、通讯、数字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上一条:武定县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形
下一条: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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