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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日期:2019年01月12日   作者: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交通建设及公路养护施工进行督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交通建设及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每年至少组织4次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督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听被督查单位负责人汇报,看现场管理,询问有关人员和相关情况,查阅相关基础资料,点评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第七条督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下发《重大隐患督办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限期整改,并由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号。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要责令责任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安全生产督查要有计划,明确督查内容,做好督查记录,督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抄送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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