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武定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日期:2023年06月16日   作者: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武定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通报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交通运输局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局属单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通报提示、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负责对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辖区内县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约谈。

(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的;

(二)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六)在国家、省、州、县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州、县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县交通运输局安监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约谈,由本部门组织开展。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单位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单位,同时抄报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组织约谈的单位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约谈的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责任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约谈人为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将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约谈单位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武定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下一条:武定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