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 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云南省失业保 险条例》第二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 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以后每满1 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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