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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23058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需要审定吗?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需要审定吗?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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