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新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你公司支付的员工租房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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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