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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8029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武定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推行任务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推行阶段

完成时限

1

全面 推行 行政 执法 公示 制度

强化 事前 公示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办公室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征管部门 人事教育部门 纪检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2

及时公示“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办公室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3

及时公开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办公室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4

规范 事中 公示

除可能有碍执法外,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5

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出具执法文书,并落实告知要求。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二分局 狮山分局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6

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7

贯彻落实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底

8

加强 事后 公示

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撤销和更新。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办公室 税政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9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征管部门

办公室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0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税政部门 征管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

办公室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1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公示税收个案批复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撤销和更新。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办公室 纳税服务部门

税政部门 征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一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2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时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 办公室

征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每年1月10日前

13

拓展 公示 途径

按规定在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办公室 税政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4

积极主动与同级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推动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办公室 税政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15

全面 推行 执法 全过程 记录 制度

完善 文字 记录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使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第三阶段

待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执法文书范本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16

规范使用税务执法用语。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第三阶段

待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17

规范 音像 记录

根据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求的范围,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第二阶段

2019年9月开始执行,并持续开展

18

严格遵守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并遵照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开展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法制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一分局 二分局 狮山分局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待税务总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19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管理制度、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及相关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前完成

20

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办公室

第三阶段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21

严格 记录 归档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规范音像设备管理和使用。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音像设备的使用部门

音像设备的使用部门

第三阶段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后

22

按照省局部署,开展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待省局完成“一户式”集中归档试点工作后,按要求落实

23

按照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信息中心

第三阶段

待税务总局建立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后,按要求落实。

24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 审核 主体

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人事教育部门

人事教育部门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2020年7月底前

25

明确 审核 责任

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明确的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方式、时限、责任及送审材料要求,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第三阶段

待总局下发相关制度后落实,并持续开展

26

积极推进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

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

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三项制度”相关功能。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信息中心

第三阶段

按照税务总局时间节点要求配合完成相应工作

27

加强税务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

按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及“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信息中心

第三阶段

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

28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应用好税务总局研究开发的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征管部门

征管部门 法制部门

信息中心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按照省局部署时间开展

29

强化全面 推行工作保障

及时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动员部署会议。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准备阶段

2019年7月底前

30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 人事教育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准备阶段

2019年7月底前完成准备阶段培训工作;其他培训持续开展

31

按照“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全力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法制部门 征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2020年底前

32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节点,持续开展宣传工作

33

选树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前选树一批,并持续开展

34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绩效考评配合指标。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办公室

办公室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

按照税务总局的时间节点要求,持续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35

结合工作实际,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督查督办事项,并按计划开展督查工作。

州、县(市、区)税务机关

办公室

办公室 法制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阶段

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并持续适时开展

备注:牵头部门除承担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外,还应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作用;责任部门承担相关任务的主体责任;配合部门发挥协助、支持作用。没有明确配合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及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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