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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516001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3年度)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3年度)

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3年度)

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司法局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对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对执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公证员执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对执业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五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对执业注销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司法局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司法局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司法局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见追责情形)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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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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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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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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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超越业务范围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 《 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定县司法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见追责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见追责情形)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楚雄州司法局予以撤销,或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六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 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78-8711135地址:武定县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武定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武定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651600。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