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事项及依据清单(2023年度)
(行政许可12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7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检查73项、行政强制48项、其它行政权力15项)
(行政许可类共1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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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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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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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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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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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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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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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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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9号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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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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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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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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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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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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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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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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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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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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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2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分下放,将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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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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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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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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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封存(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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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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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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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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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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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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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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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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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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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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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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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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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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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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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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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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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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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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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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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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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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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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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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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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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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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首次申请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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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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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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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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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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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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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省级行政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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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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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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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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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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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81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第82项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53项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带压密封人员、特种设备非金属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4项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人员,大型企业金属焊接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5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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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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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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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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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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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机构申请验收。”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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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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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共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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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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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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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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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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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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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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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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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3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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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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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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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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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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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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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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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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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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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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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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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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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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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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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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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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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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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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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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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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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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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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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类共7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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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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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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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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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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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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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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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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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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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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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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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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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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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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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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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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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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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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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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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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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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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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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银走私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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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自198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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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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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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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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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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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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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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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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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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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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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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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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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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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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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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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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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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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类共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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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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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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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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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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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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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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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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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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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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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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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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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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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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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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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共73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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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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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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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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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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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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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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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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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5号)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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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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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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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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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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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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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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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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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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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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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一条: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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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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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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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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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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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第七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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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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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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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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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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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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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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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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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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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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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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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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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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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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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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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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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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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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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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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无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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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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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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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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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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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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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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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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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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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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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公示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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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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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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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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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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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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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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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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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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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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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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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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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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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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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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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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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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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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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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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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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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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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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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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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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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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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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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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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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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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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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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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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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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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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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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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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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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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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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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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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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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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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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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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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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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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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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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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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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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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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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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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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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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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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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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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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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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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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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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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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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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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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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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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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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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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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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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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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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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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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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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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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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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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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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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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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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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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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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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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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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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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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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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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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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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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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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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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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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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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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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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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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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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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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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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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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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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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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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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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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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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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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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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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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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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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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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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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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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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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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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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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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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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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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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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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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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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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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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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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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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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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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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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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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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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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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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抽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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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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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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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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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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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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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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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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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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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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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第三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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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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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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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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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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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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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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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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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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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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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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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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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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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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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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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23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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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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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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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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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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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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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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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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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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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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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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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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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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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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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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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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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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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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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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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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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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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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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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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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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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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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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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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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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示使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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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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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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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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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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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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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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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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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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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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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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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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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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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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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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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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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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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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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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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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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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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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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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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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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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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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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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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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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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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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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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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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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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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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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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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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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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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第四十七条: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监督检查的生产者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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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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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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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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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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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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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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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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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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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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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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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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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进行修正)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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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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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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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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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02月0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四十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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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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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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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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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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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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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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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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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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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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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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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环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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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第五十六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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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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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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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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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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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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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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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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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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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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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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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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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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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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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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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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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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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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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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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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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政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
(四)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五)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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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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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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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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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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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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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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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共48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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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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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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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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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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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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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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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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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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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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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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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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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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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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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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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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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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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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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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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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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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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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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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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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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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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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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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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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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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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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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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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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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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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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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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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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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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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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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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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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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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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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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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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一款(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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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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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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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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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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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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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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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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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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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营业执照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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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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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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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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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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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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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五)县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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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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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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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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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封存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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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一款(三)项: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四)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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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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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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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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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商品和资金扣留、封存;扣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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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账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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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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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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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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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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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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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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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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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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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一款(五)项: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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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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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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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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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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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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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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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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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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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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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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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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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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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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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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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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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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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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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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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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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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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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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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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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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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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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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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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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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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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自2005年9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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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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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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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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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1995年5月3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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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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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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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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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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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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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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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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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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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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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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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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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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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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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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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该种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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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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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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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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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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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4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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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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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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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必要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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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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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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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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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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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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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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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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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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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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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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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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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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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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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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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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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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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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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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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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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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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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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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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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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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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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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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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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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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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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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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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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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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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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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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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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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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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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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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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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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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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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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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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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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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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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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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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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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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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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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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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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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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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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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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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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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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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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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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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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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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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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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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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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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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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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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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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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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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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九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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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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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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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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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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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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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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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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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款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应当经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的暂时查封、扣押的盐产品等物品,所有人不明的,经公告满60日后,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无主物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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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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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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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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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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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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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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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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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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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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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职权类共15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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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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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商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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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云政发〔2012〕162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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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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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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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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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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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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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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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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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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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识别代码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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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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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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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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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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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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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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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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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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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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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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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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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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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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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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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毛绒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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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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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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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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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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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风险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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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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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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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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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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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部门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4号)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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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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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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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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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序号,250号,名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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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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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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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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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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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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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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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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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5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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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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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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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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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改发〔2018〕2号)(三十二)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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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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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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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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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3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下放,将实施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州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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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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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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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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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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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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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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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移出企业异常名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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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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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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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武定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清单 |
下一条: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