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1.催告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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