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权责清单(2025年) | ||||||||
序号 | 类别 | 执法种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追责依据) | 实施单位 | 是否赋权到乡镇 | 备注 |
1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发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广告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4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环节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5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6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7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合作社、个体户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8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个体户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9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合作社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0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1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2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网络交易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3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4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5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登记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八条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6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年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7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 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 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8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19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0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侵犯特殊标志权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1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2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3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4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5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6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7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8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04号)第五条第三款: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9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标准实施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0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检查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1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2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3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4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5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6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7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8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主席令第四号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9 | 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上一条: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权责清单(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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