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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525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5日

武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农业机械、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实施范围

种子、农药、肥料、地膜、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动物诊疗、畜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遗传资源、渔业、农业机械、农村宅基地等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六、实施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七、实施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四)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九、投诉渠道

武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8-8712254。

十、救济渠道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农业农村局提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8-8712254

十二、办公时间

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十三、办公地址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武定县狮山镇环城西路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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