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818004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环州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政罚决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武定县环州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政罚决字〔2025〕1号

武环政罚决20251

被处罚人姓名:   白**   性别: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号码:53232919********15 工作单位:--------------   

现住址:武定县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在武定县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山林处挖路行为,于2025114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4年11月,雇佣一台挖掘机,在武定县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山林处挖路经鉴定,涉案面积为1194平方米(1.79亩);地类: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防护林;主要树种:栎类、小石积,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均属环州乡千则古村委会千则古村一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询问笔录;(3)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5)书证;(6)鉴定意见书证据为证。 2025  1 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环政罚权告字〔2025〕第1号、武环政罚听权告字〔2024〕第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林地里开挖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 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 地 1 亩以上不足 2 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5年10月31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即(6元/㎡+0元/㎡)×1194㎡×0.6倍=4298.4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捌元肆角)。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环州乡经济发展办(原环州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或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上一条: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1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执罚决字〔2025〕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