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杞XX性别:女 出生日期:19XX.X.X.
身份证号码:532329XXXXXXXXXXXX工作单位: 农民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镇老木坝村委会老木坝下村XX村号
联系电话:157XXXXXXX
户籍地址:武定县插甸镇老木坝村委会老木坝下村XX村号
本机关对你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中旬半天时间之内,雇佣一台挖机在武定县插甸镇老木坝村委会老木坝下村老木坝学校至李明流转林地大路边(嘎泼移得尖)山林处毁坏草地开挖改扩路行为,于 2025年7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破坏草原植被开挖扩路的草地,经鉴定,面积为140.0平方米(折合0.2亩)。地类为其他草地,草地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老木坝下村集体所有。案发后,你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笔录;(3)鉴定报告;(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相关权属书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等材料,证据为证。2025年 8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文号:武插政罚权告【2025】10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1、本机关认为,你 在老木坝学校至李明流转林地大路边(嘎泼移得尖)山林处扩挖路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 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 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 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 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 、水土流失的草 原 , 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 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 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 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 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面积在 5 亩以下或违法所得不超过 5000 ,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专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杞XX破坏草原植被没有给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杞XX破坏草原植被现场已由其自己恢复了草原生产条件,并自己承诺2025年12月份前自己恢复植被种草。
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杞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份前自己恢复植被种草。
2.处罚杞XX1万元以下的罚款即:140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零角零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账 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8月20日
行政执法人员:李自元 执法证号:25090954026
贺俊明 执法证号:2509099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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