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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0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执罚决字〔2025〕第00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执罚决字〔2025〕第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 53232919*********

工作单位-----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陈官村委会中厂村**号。 联系电话:157********。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杨**于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在武定县东坡乡白马口村委会生产用房处负责实施“武定县东坡白马口移民安置点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站项目”时,因防火措施不到位造成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责令杨**于2025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建立消防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施工消防方案,并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处人民币500元罚款(大写: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陈文兵 执法证号:25090997243

张建祥 执法证号:25090997242

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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