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樊**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53232919******2517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武定县环州乡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环州乡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号 电话号码:13*******59 被处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雇请一台挖机在武定县环州乡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烂木桥“莫家坟山”山林处开挖林地栽种烤烟。经鉴定:现场地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现场无硬化,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涉案现场地块面积总计638平方米(0.96亩);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薪炭林;主要树种:云南松、栎类;无被毁坏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为环州乡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陈树珍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辨认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林业鉴定意见书、林权本书证证据为证。2025 年6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武定县环州乡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环政罚先告〔2025〕4号、武环政罚权告〔2025〕4号),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本机关认为,你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雇请一台挖机在武定县环州乡五谷箐村委会五谷箐村“莫家坟山”山林处开挖林地栽种烤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一项“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属“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违法程度:情节一般;违法情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5年10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638㎡×(10元/㎡+0元/㎡)×0.5倍=6380×0.5倍=3190元(大写:叁仟壹佰玖拾元整)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环州乡经济发展办(原环州乡财政所)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电子)并进行缴费或者通过其它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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