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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506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6〕19 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6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6〕19 号)

武林草罚决〔2026〕19 号

被处罚人姓名: 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5月10日

现住址:武定县猫街镇七排村委会

户籍地址: 武定县猫街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0日在武定县猫街镇七排村委会新村“糖梨阱”山林处开挖林地种植烤烟。经鉴定,涉案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面积为2573.5平方米(折合3.8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云南松,无毁坏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为0立方米;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猫街镇七排村委会新村盛文生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6〕19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不以上满5亩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你单位)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你(你单位)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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