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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2-1026004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武农复〔2022〕59号 主  题  词: 标      题:对政协武定县九届五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6日

对政协武定县九届五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的答复

卢海燕、文成等1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到的:“我县大部分农村村庄没有规划,村庄布局杂乱,村中道路笮小;村民利用交通方便的基本农田、山地、林地自行买卖就建盖住房;村中大部分老房子处于空塌状态,造成大量土地浪费等问题”。一是农村村庄宅基地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布局混乱,杂乱无序。二是很多农村村民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占用基本农田、山地、林地建盖新房,形成村庄外移,大量无人居住的破旧老房没有拆除或利用,“空心村”现象严重。三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超标准建房,“一户多宅”、“一户多基”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所用权认识不清,把宅基地当作可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随意买卖,私买私卖现象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成员分配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集体内部流转。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原则上是建盖新房拆除旧房,集体统一收回原旧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农户家庭集体成员全部消亡,权利主体不再存在,该户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其宅基地应收回集体统筹安排和分配使用。

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楚农通〔2020〕62号)等文件政策法规作出如下明确要求:

一、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导主动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力量,确保实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乡镇全覆盖。村级组织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乡(镇)成立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组、办公室或审批窗口,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

(二)严格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给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三)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要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杜绝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农村宅基地。

(四)建立联管工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依据全国2020年7月3日为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界定时间,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

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也紧扣国家和省、州有关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政策。积极草拟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办法措施,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武政通〔2020〕8号)和《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武政发〔2021〕6号)两个规范性政策文件。成立了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11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武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统筹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成立了武定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相关部门加大土地综合执法力度,对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山地、林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清理和分类依法查处。(武政发〔2021〕6号)文件中的《武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审批流程,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宅基地清理、登记、审批台账和流转、专用制度。文中要求:村(社区)、村民小组都要落实一名土地协管员,做好农村宅基地利用、乱占耕地建房等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土地利用“多规合一”目标,切实发挥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控作用。完善“云宅调”工作,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底数,建立宅基地利用状况数据信息库,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位委员: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省、州、县都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和管控措施,关键还是要落实好“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属地管控责任。真正组织好村组土地协管员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乱占耕地建房等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超标准建房、“一户多宅”、私买私卖集体土地乱象,强化县、乡人民政府领导统筹协调相关执法力量,及时处置各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

感谢你们对我县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同时,希望你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农业农村工作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占荣 0878-883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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