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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0611073 公文目录:乡镇部门公开制度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1日

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根据《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本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及时运转,建立公正、透明的地税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特修订《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管理制度、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十三个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第二条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领导简介:武定县地方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武定县地方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全县地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七)税(费)政策法规:主管税(费)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税收征管制度:规范性文件及相应征管制度和措施;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费)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费)收入总数、按月税(费)收入通报;

(十四)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十六)重大项目:涉及全县地税系统的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十八)其他工作。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信息方式

(一)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公示)栏;

(三)云南武定地税微信公众号;

(四)地税部门公开发行的刊物;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新闻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县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第一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全县地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一名人员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各股室应指定一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人员,报备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梳理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并送相关审核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发布。

(三)及时更新发布本部门负责的网站栏目信息内容。

第三条各股室具体工作职责:

办公室: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及推进全县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推进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负责动态类信息的编写及审核。负责年度报告制度和考核评议制度的制定;负责机关信访、事务管理、后勤服务、税收宣传月活动、机关财务、政府采购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监察室:负责以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违纪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建设、督察内审、行风建设等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政策法规股:负责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审查工作;负责所有信息公开内容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核工作;负责四项制度相关内容的制定、审核和公开;负责行政执法类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裁决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编写、审核和公开工作;负责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税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科技信息股: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网站的网络安全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本股室工作职责范围内关于贯彻实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规划、软件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股:负责以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税收征管数据的管理应用及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综合性纳税评估、征管质量考核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税收征管制度措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税收争议的调解、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给付事项、大型企业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税政股:负责职责范围内主管税种的政策业务管理、政策解释和咨询处理、相关税源监控管理、涉税事项审批、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管理及相关税收收入分析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 审核及公开。

规费管理股: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政策执行、对账和报表、政策解释和咨询处理、收入分析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计划财务股:负责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实施、税源调查、收入分析预测、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税费票证管理、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决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人教股: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机构职能、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离退休人员工作、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党群工作等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公开。

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稽查工作相关内容的编写、审核及发布。

第四章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网站是指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本着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

第三条信息公开网站信息的发布流程。

(一)需要公开的信息,由股室经办人员自收到相关文件、通知等7个工作日内进行编辑,填写《武定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报股室负责人初审(含保密初核),审核后送办公室保密复核和文稿内容复审。

(二)办公室对公开内容进行核稿和保密复审后,填写《武定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送法规股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核,经法规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武定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审批单》转科技信息股统一发布。各环节部门和分管领导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办理的全部内容。

(三)需要公开的信息均须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按流程要求通过ftp随纸质文档一并传递,电子文档必须符合《武定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信息格式要求》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个人利益的;

(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严格执行《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加强网站的系统安全管理,科技信息股负责做好网站管理、维护工作。各股室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与科信股联系,共同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武定县地方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税务信息。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税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申请税务信息公开、获取税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内各分局、稽查局、各股室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本单位所掌握的税务信息、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税务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税务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 律予以公开。纳税人依申请获得税务信息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税务信息公开应充分利用全县地税系统已有的信息平台、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

第六条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税务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办税流程、征管规定、涉税申请文书及表格等;

(四)稽查工作流程等稽查信息;

(五)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依据和程序,并逐步公开核定结果;

(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法律救济渠道及文明服务承诺;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或公开义务人认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欠税信息的公开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下列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公开:

(一)特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特定纳税人缴税的情况;

(三)特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权利人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的其他税务信息。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义务。

第八条下列税务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税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或(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仍应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税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武定县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

究、协调、解决税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局机关实施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以下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本机关产生的税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二)受理和处理公开权利人通过文件交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的税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及维护、更新税务信息指南和税务信息公开目录;

(四)对本机关有关部门的保管、维护、更新税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五)对本级和下级公开义务人的税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六)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按业务主管范围,协助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或其他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六项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对税务信息指南、税务信息公开目录中已变更的内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二条除按照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武定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和《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三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局法规、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地方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八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无效申 请。

第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武定县地方税务局相关科股室或相关分局、稽查局提供信息内容。

武定县地方税务局相关股室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或在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股室负责人审签后,转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后,予以答复;相关股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分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分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分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分局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县地税局相关股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审查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地方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标注为不予公开内部资料的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武定县地方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武定县地方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分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分局代为回复申请人;分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责任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方便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同时报备上级机关。上级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上报时限不一致的,根据孰先原则上报,同时报备另一上级部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信息公开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载体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每年331日前,利用公开栏、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为民)服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渠道等途径,向全社会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第八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公开的信息由各股室负责初审,最后交由法规股、办公室统一审核。

第四条不同股室联合拟公开的信息,由主办的股室负责保密初审,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报办公室复审方可予以公开。联合外单位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对口股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股室负责人要明确提出保密初审意见,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进行工作秘密审查;受理复审的办公室要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主办部门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办公室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信息在保密审查后确定为涉密的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过了保密期限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畅开展,高效运行,维护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

第三条县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按业务主管范围,协助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县局机关内部股室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信息在各个环节处理时限内处理完毕,按时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凡是涉及到两个以上股室的信息,由主办股室负责协调公开各项事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凡是涉及到外单位的信息,由对口股室负责协调,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凡是涉及到与上级部门的信息,由主办股室向局领导汇报后按局领导的要求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各股室之间要按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处理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按照局领导的统一安排处理好相关事项,不得推诿扯皮,凡因推卸责任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全局形象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拟发布信息涉及有关行政机关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具体遵照《武定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文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执行。

第十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地税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县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处理涉税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承担澄清虚假信息、处理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县局机关办公室)承担县局处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负责对全县地税系统处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制定处理工作预案,确定内容、渠道、方式,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处理。

第七条健全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级地税机关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处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分局名义进行的,或涉及重要事项、敏感问题的,须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以地税部门内设机构名义进行的,须经本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涉及其他单位工作职责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澄清虚假信息、处理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信息、处理不完整信息,应当按《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新闻发言人制度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置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县县另行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和部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地税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地税系统根据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紧扣地税工作职责开展评议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由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局及同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县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于每月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行,保障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做到日常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考评。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检查,检查次数全年不得少于2次。内部监督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外部监督检查,即由社会各界实行监督,公开监督渠道。

第四条在地税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通信地址。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为5711798,通信地址为武定县栋川镇宝城路23号,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县局安排人负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履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落实信息公开事项,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室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地税机关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全县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县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局信息公开办对县局机关各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评议考核。以政府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局机关、直属、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本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门户网站(含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12366”纳税咨询热线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室、办税服务厅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

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部门和下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考评对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综合得分为不合格的,在全县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年终检查中扣分。

第九条考评组由办公室、法规科、科信科、监察室人员组成。

第十条全县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参照《武定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表》,并结合地税工作职能进行调整和明确,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第十五章 96128专线电话管理制度

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一项具体工作,是建设阳光政府,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桥梁。96126政务信息查询专线,以集中转接、提供政务信息查询引导为主要服务方式,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分散受理为主要受理的方式,及时为公众解答查询事项。武定县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及时的答复咨询问题、更快捷的办理涉税事项、更准确的宣传税收政策,结合阳光政府建设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一、武定县地方税务局96128专线电话服务主要内容:税收政策咨询、办税流程指引、意见建议收集、涉税信息查询、其他政务信息查询等。

二、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的首问责任人,应按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强烈的责任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接听96128专线转接的电话,热情、全面、准确地答复群众的问询。

三、接话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税务机关业务知识,能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96128的相关工作流程和规范制度。提供专线服务时,应当做到热情有礼、态度诚恳、耐心细致,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四、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应告知来电人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程序,并承诺办结时限;来电咨询事项属于依法不应公开事项的,应做好解释工作;来电咨询事项属于其他相关股室(分局)职责范围的,应转交相关股室(分局)并按限时服务的要求办理;来电咨询事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应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接话人员应记录每个96128转接来的电话情况。来电咨询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能够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当详细记录,并按限时服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章武定县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电子政务办是我县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政府门户网站,确保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网上互动等一系列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实现。

第四条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县电子政务办负责。

第五条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县电子政务办负责。

第六条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八条网站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上传每周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门户网站,并保证每天流览不少于2次。 5、对随县门户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九条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条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七章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政务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县局各部门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文件,均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政策和征管改革相关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相关实施股室要在其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报送局办公室审定后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三、健全解读机制。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四、建立解读队伍。各股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百姓畅言、部门邮箱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八章政务信息在线解答制度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信息技术,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在线解答工作的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武定县地方税务局在线解答,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二、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只负责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解答,各相关股室负责回复本股室职责范围内公众对本单位的提问。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各股室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武定县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处理程序:

(一)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

1、适宜公开的问题,由各股室问题答复员从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回复,并选择该问题所属分类,审核后公开发布。

2、不适宜公开的问题,由各股室问题答复员从后台管理系统选择不公开,再进行回复办理、分类选择和审核答复。选择不公开,回复内容将不能在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查看。

(二)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

在无法明确提问的正确受理部门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由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转发至同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由本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将问题转至正确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回复,转发时填写转发理由,并必须经负责人审核。

(三)需要多个处室联合回复的提问

有需要多个股室联合回复的提问,按照首问责任制,由第一受理股室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问题所属分类,对问题进行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回复,再转交下一相关股室继续进行回复处理。无法明确下一正确受理股室的问题,转交至信息中心进行分发处理。问题的回复和转发过程将在系统中记录并可查看。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股室所填写的转发理由将作为监察依据。

四、各股室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办理人员。对栏目中公众的咨询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妥当回答。问题答复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公的,应做好AB角对接。

五、问题回复是否公开由受理处室界定,公开问题可于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不予公开问题只能由提问者通过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六、办理时限:

一般性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提问涉及多个股室的,其中每个股室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

经由信息中心转发的提问,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受理股室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

不能按期回复的,责任股室应及时向监察室说明情况,并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由监察室予以问责。

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七、受理股室回复办理结束后,如果提问人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对问题回复进行投诉

八、投诉由监察室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对投诉人进行回复。

九、对责任股室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能办不办的、股室之间推诿扯皮的,由监察室和办公室按照监察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股室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各股室受理提问及办结回复的情况,列为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

十一、本制度自发表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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