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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0625005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相关知识解答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5日

武定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相关知识解答

 

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为什么对于不动产要实施统一登记?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基本上每一种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登记安全。

哪个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为将原先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我国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我县由武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和登薄发证四个步骤。

申请。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

受理。受理的构成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符合受理的不动产进行受理的初审的过程。

审核。受理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登记以前,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

登薄发证。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在领证过程中需带本人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受理登记申请

答;受到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后,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不动产的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布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是否会作废?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条例》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是什么?与《不动产权证书》的关系?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各类权利状况及不动产自然状况的簿册,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册的附件。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册应记载那些事项?

答:不动产登记簿册应记载:(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各有什么作用?

答: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不动产的状态以及不动产的各种权利变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存在权属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形式。

小产权房为什么不能登记发证?

答: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武定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