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具有矿山建设资金及技术的企业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武定县国土资源局)
办事窗口:武定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矿区范围图(原件);
5、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7、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文件和评审意见及汇交凭证(复印件)、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原件) 勘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复印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9、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空白区块的,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原件,不必提交地质报告及相关评审备案证明材料);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处置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自有探矿权(国家出资探明地)的,还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探) 矿权价款处置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源整合的,还应提交整合协议(原件)、整合批准文件、涉及整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原件,不必提交地质报告及相关评审备案证明材料);1份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3、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的相关资料(县局认可盖章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依据采矿权评估价款收费
.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采矿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武定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8-6034928,监督电话:0878-6034909
咨询及投诉地址:武定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附件 采矿许可证新立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