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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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1101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09日 发文字号:武府办明电〔2018〕134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武定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武定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的惠及民生。根据《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第52号)及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州政策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各级财政年人均参保补助标准达到49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新增40元,统一按每人每年220元执行,参保人员同时享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

2019年各乡镇参保任务原则上不得低于2018年实际参保人数,参保率在95%以上,特殊、困难群体要100%参保。全县各乡镇要对辖区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不重不漏,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往年已脱贫退出人口)按照扶贫部门提供名册,100%办理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死亡人员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筹资原则

坚持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缴纳参保费、政府组织实施、多部门参与、城乡居民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三、覆盖范围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在本县内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筹资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2019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2018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按参保任务数,完成征缴资金上交清算工作。

集中参保缴费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查缺补漏,并做好零星参保缴费服务工作。落实参保信息质量控制员,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参保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公布零星参保缴费服务的地址和电话,零星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0月10日前)

制定出台《武定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安排部署2019年筹资工作,制作相关宣传资料下发各乡镇。县、乡镇层层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参保缴费工作。

(二)资金筹集阶段(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坚持宣传发动和缴费验证、审核结报和信息录入同步原则,明确专人负责收款、登记、录入、审核等工作。

1.各乡镇要组织乡镇、村、组干部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收取参保资金,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2019年的《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登记表》以各乡镇的2018年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数据为基础,以村组为单位根据增减变动情况填报数据,并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各乡镇、村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每日对各行政村的参保缴费登记表、各类资助人员签名册、缴款收据、录入系统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录入系统参保人数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所收资金核对一致。

3.特殊人群的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各乡镇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见附件3),名册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字按手印确认后,在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参保手续,禁止收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的费用。

根据2018年9月19日下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8〕73号)文件,动态调整新增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的,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政策全额补贴;错过年度集中缴费期,已参保的,不再回补个人参保补助;未参保的,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标准补足。动态调整因错评剔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如政府已补贴的不再清退。年度集中缴费期时间的认定按《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第52号)规定执行。

(2)特困供养人员和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其中优抚对象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由县民政部门按每人120元标准差额资助,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民政部门资助的特殊人群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各乡镇全额收取,资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标准直接兑付给资助参保对象。

(3)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不满18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参保部分由卫计部门差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40元,但特殊家庭(办理过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三级以上的家庭)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由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是双女绝育户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全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卫计部门资助的特殊人群缴费由乡镇全额收取,资助资金由卫计部门直接兑付给资助对象。

(4)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由残联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三、四级残疾人的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其费用由残联部门差额补助80元,个人缴费140元。2019年度残疾人个人参保补助资金已经预拨到各个乡镇人民政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残联《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免补预拨资金的通知》(武残字〔2018〕24号)文件要求做好残疾人参保缴费工作。在筹资过程中,各乡镇残联将名册提供给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补助名册、需要收缴名册明细下发到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收缴过程中只收缴个人需要缴费部分。缴费结束后各乡镇残联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清楚后,将补助资金划入乡镇筹资账户,由乡镇统一划拨到县级账户。

(5)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特殊人群补助资金的统筹工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民政、卫计、残联资助人员重复的,优先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资助政策;民政、卫计、残联资助人员存在重复的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筛查造册资助,不得重复享受资助待遇。

4.乡镇社保服务中心主要做好参保基础资料的收集、核对、登记工作、票据领用、发放、回收和筹资账务的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所做好票据的申领、发放、登记、收集核销和参保资金的收集、核对、管理工作。做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医保个人缴费收入账与乡镇财政所账户资金相符。各乡镇财政所以乡镇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领2019年度筹资票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村委会为单位,向乡镇财政所领用和发放《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并确保票据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不遗失、不损毁、不错乱。待筹资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与各村委会核对《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无误后,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存根联和未使用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交给乡镇财政所复核无误后,必须确保账实相符。票据核销由乡镇财政所牵头,并会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交到县财政局进行核销。

为有效防范参保缴费资金滞留风险,各乡镇收缴的参保资金应在当日内及时汇缴到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每周五前转入县医保局城乡居民收入专户(账户全称:武定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收入户,开户银行: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3200019191784012)。严禁贪占、截留和挪用参保缴费资金,严禁将参保缴费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和其他账户,一经发现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三)审核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集中缴费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复核参保缴费登记表、缴费收据、录入系统参保信息是否相符。核实清楚后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相关核销材料、票据报县财政局;将《武定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参保情况确认表》和建档立卡贫困户100%参保名册等材料交县人社局。对因未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系统,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不全、错误、漏项,导致参保人员无法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各乡镇自行承担责任。

(四)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乡镇及时总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人社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政策性强、环节多、任务繁重,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筹资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筹资工作纳入县综合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筹资责任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村组干部主力军的作用,采取激励措施,将宣传、筹资等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为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2019年筹资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各乡镇宣传发动情况、会议召开情况、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建立情况、抽调队员下村情况、筹资工作进展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进行巡回督查。同时实行县级成员单位挂点联系乡镇,与乡镇捆绑工作,包抓乡镇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确保以乡镇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做到应保尽保。

为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度,请各乡镇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于每周四17:00时前向县人社局报送筹资进度,电话:0878—8878408。

(二)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工作规程,认真做好筹资、参保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做到缴费金额、参保缴费登记表、缴费收据、资助参保人员签名册、录入系统参保信息与实际参保人数的统一,禁止不符合规定的资助以及虚报参保人数行为,确保所报材料真实完整。各乡镇要加强业务经办管理,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按工作规范核实参保信息和参保档案。落实参保信息质量控制员,主要核实参保人员身份是否真实、户口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完整、参保人数与统计人数是否相符,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杜绝一切不利于参保信息真实性的违规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确保参保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县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加大对乡镇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主动了解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加快筹资工作进度的对策措施,并将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实际资助人数,及时下达各部门专项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各部门按照资助标准及时拨付到各乡镇,及时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划拨到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同时做好缴费发票的管理和核销工作。县民政局要认真负责做好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个人参保费用核定和资助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真负责做好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不满18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参保费用核定和资助工作。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的核定和资助工作。县扶贫办要提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100%参保。县教育局要负责做好全县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及职中学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减免补偿程序以及获得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为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县审计局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力度,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让广大参保群众最大限度受益。县监察要督促有关部门及乡镇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加强资金拨付、使用和收支的检查,严肃查处筹资和资金监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脱贫攻坚挂包单位要宣传、指导、督查乡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对挂包村组的农户,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对一包保,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附件:1.武定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参保任务分配表

2.武定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参保情况确认表

3.武定县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册

附件1

武定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分配表

(按2018年度系统参保人数分配)

乡 镇

任务数(人)

狮山镇

71255

高桥镇

34342

猫街镇

25831

插甸镇

23030

白路镇

13406

环 州 乡

10937

东 坡 乡

14181

田心乡

17960

发窝乡

13985

万德镇

14963

己衣镇

15155

合计

255045

附件2

武定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参保情况确认表

乡镇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019年应参保情况

2019年实际参保缴费情况

参保率(%)

上年城乡人口数(人)

本年应参保人口数(人)

实参保人数合计(人)

全额自费缴费数

部 门 资 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残联资助数

民政资助

卫生计生资助

其他部门资助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人数(人)

资金(元)

民政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残联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卫计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扶贫办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社保中心审核意见

(公章)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乡镇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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