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人大代表171号建议的回复
文建梅等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也欢迎你们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你们在武定县第十七届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中提出的总号171号,国土类01号《关于禁止在勐果河内非法取沙一事的建议》案,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勐果河内非法取沙情况,我局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在调查和制止,对现有的四家砂厂每年进行例行巡查和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2016年7月,对位于东坡村委会马草坝的李燕砂石料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装载机1台,并处10000元的罚款,鉴于东坡乡没有合法的砂石料厂,脱贫攻坚任务重等情况,责令当事企业办理合法矿山手续,以满足当地群众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当事企业积极配合,但在办理 采矿许可证时,因其矿石来源属河道内不稳定冲积体,无固体矿山,无法划定矿区范围,无法进行矿产储量核查,无法核算采矿权价款,导致采矿证无法办理。长期以来,形成各位代表现在提出的危害农田、危害河道、影响交通等实际情况。
经我局调查研究,以上情况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行政监管主体未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不对应造成,我局建议,对东坡乡勐果河内采砂的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准确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依据合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定可操作的管理措施
按照《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东坡勐果河非法采砂对东坡乡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十分理解。对八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县国土资源局也将按照部门职能,积极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管,依法依规,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保障群众利益。
此复。
联系电话:8712336
武定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