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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定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1221010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对武定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对武定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晏宗坤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阿过咪村礼拜房建设资金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联系、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的阵地,是宗教界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重要平台。发窝乡阿过咪教堂属于我县较早批准设立的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之一,在该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信教公民主要来自阿过咪村委会、东坡乡以纳古村、以莫古村,约100人。2017年县人民政府对阿过咪村民小组实施扶贫异地搬迁到新址刀甲,距离老村5公里。为方便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生活,需要在新址建盖宗教活动场所,并恳请我们帮助解决礼拜房建设资金。我们认为这符合当地实际和满足信教公民开展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很有必要。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以及《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之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将包括规模、建筑样式、宗教标识物、资金等内容的建设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迁建的,原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注销并停止宗教活动。”的规定,阿过咪教堂虽然属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但从你们目前的情况来看属于新建,这需要报请州民宗委审批同意后才能新建。然而,据我们之前向县基督教两会了解,他们没有收到过阿过咪教堂提出的有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我们也没有收到过此类请示。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请发窝乡人民政府督促乡教务组指导阿过咪教务组,尽快向县基督教两会提出关于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请示,并报我局初审相关手续后报州民族宗教委审批后再建教堂;二是对于你们提出的需要帮助解决礼拜房建设资金的问题,由于我县宗教活动场所点多面广,迫切需要修缮和拆除重建的危房宗教活动场所较多,县级财力有限,无力投入更多的专项资金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燃眉之急,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部分修缮、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向省、州民族宗教委争取。今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属于去年就已上报的项目,我局只有在明年的项目经费中帮助你们协调解决一部分资金,其余的大部分建设资金要靠教会自筹、信众奉献一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办法解决。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省、州宗教工作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力所能及地为阿过咪教堂争取建设缺口资金。

十分感谢你对我县宗教场所搬迁重建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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