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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9-1208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19〕48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定县2019—2020年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第101次常委会会议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我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字〔2017〕2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多彩罗婺·幸福武定”。

二、工作目标

依据楚雄州人民政府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火葬区划定范围的公告》,我县火化区已覆盖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等人员,狮山镇(全部)、高桥镇(9个村委会)、猫街镇(全部)、插甸镇(全部)、白路镇(4个村委会)5个乡镇68个村(居)委会764个村(居)民小组,从2019年12月1日0时起执行,火化区所有亡故人员执行100%火化、100%入公墓集中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其余区域暂为土葬改革区,根据工作情况分步骤推进火化和进公墓安葬。

三、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殡葬信息报送机制和奖惩措施

全县建立殡葬信息员队伍,2019年12月1日零时起,火化区城乡居民去世后,按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流程报送死亡人员信息。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主管单位—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所在社区)的流程报送死亡人员信息。县、乡、村、所在单位同步实行死亡人员信息台账管理。报送信息的同时,死者原所在单位、乡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人员根据规定及时入户动员家属,按规定组织火化、骨灰入公墓规范安葬,做到不留死角。

1.各村(居)民小组长为本村殡葬信息员,负责及时报送死亡人员信息至村居委会并第一时间做好丧属工作,协助做好善后事宜。村组信息员及时报信息送并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动员火化入公墓安葬的,经村委会(社区)、乡镇核实,每例奖励100元,由县级财政每年纳入预算。

2.各村委会(社区)民政社会救助协理员为本村委会(社区)殡葬信息员,负责及时收集掌握本村委会(社区)死亡人员信息并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委会(社区)干部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出现迟报(4小时后)、漏报、瞒报、不报信息的,每一例扣发100元,出现违规土葬不报送的,扣发300元(县级配套部分纳入绩效考核);

3.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殡葬信息员。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死亡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所在村委会(社区)。由原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派出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工作。

(二)严格执行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1.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亡故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丧属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原件或复印件,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2.除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含九十年代企业改革改制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进一步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提高补助。

(1)按照楚办发〔2016〕27号文件要求,免除云南省发改委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批准的遗体火化费和遗体接运费,实行先交后补(在县外殡仪服务机构产生的费用超过县内标准的,按县内最低标准计算)。

(2)火化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墓穴面积符合国家规定(1平方米以内)或采取生态葬法的给予补助4000元,生态葬法指火葬区采取立体安葬(壁葬、塔葬、永久寄存)、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的。

(3)其中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群体予以1000元火化补助(继续执行云民福〔2009〕49号文件标准)。

3.对查找不到亲属的无主未知名遗体按1500元包干补助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由遗体发现地乡镇申请补助支付县殡仪馆。

以上补助特殊困难群众火化补助由省级承担,其余补助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除州级财政每人补助1000元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将补助经费每年列入年度预算,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同时按违反殡葬法规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受理群众举报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受理乱埋乱葬违法信息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事项。凡是发现乱埋乱葬情况举报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四、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殡仪馆管理。实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提升改造火化设施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价格收费公开透明;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行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积极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公益性墓位满足困难群众安葬需求。

(三)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小型化、生态化、立体化墓地。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严禁建设超国家标准(1平方米)面积墓穴,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按照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制定完善《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暂行办法》,依法收费。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到2020年5月30日实现所有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四)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其中,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运尸(遗体运送)、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在保证基本殡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殡葬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殡葬市场监管。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依法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全面取缔石碑、棺木、坟石等土葬用品制作企业和个人作坊。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2019年12月起,火化区内各乡镇要启动辖区内存量棺木的摸排和销毁动员工作,在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销毁的,经乡镇工作人员现场验证,乡镇出具证明,每具棺木可置换补助500元用于购买骨灰盒,逾期不再予出具证明和补助。人员亡故后,在火化进公墓补助里予以一并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六)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级民政部门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七)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族宗教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八)规范殡仪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水平;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轻率火化、错化遗体等重大服务事故,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殡仪服务中,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精简节约。

(九)规范安葬行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不得将遗体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火化区群众和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或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十)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摸排出的大墓豪华墓整治工作于“十三五”末完成。对“三沿六区”的大墓、豪华墓,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2020年6月30日前,活人墓主动拆除的,每座给予800元补助,逾期不予补助,由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不予补助。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碑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殡葬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广泛宣传文明节俭、生态节地、低碳环保的殡葬理念和先进典型,发放殡葬改革告知书,让群众知晓率达100%。同时,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必须签订遗体火化并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承诺书,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营造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移风易俗,引领殡葬改革新风。

(二)实施推进阶段(从2019年12月1日0时起)。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武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划入火化区城乡居民,一律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

(三)规范巩固阶段(2020年12月31日以后)。全县火化区内亡故人员的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形成常态,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措施基本健全,殡葬基础设施保障基本到位,绿色殡葬新模式基本建立,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乱埋乱葬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杜绝。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高位推进。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本乡镇殡葬改革目标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殡葬改革目标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殡葬改革工作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在规范殡葬管理中,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群众工作方法,从思想根源上着力,按村民小组干部——村委会三职干部——乡镇挂点领导干部——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机制分层分级劝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政策宣传到位,讲解到位,理顺群众情绪,依法依规开展殡葬改革。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将殡葬改革作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电视、广播、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宣传文明节俭的丧葬文化习俗,迅速掀起殡葬改革的热潮,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在全县树立起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殡葬执法应急处置措施和步骤。各乡镇要指导督促村委会(社区)将殡葬改革有关政策列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工作责任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含退休)由所在单位协同丧属落实;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由乡镇集中供养机构负责落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亡故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原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协同丧属负责落实;因传染病在武定县级医疗机构亡故人员,由涉及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完成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负责落实;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亡故人员遗体火化工作,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发现地乡镇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因交通事故(事件)、安全事故、县级医疗机构内亡故人员遗体,经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落实。居民正常亡故后,公安机关或卫生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落实。

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的处理,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党员带头,做好表率。各级党员干部要贯彻好《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州县一系列文件要求,在殡葬改革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好“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四个带头作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五)加强督查,有序推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和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督查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和部门,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问责机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突出的乡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未履行管理、教育、监督职责,造成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的,要严格进行问责,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违规土葬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所在单位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

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楚民事〔2015〕1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乡镇或村(居)委会辖区人口数量确定;项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

提倡和鼓励骨灰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散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指导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建立。

第七条 推行火葬的区域只能建立骨灰公墓。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二)水库、河流附近。

(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九条 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商县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后批准;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的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供县级统一制作的墓穴证才可运营。

第十二条 更改农村公益性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含单人墓、双人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石材用料原则上采用深色。

(三)墓区内原则上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墓碑规格、颜色、朝向必须统一;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四)墓区可根据农村埋葬习俗划分老年区(60岁以上),成年区(18岁至59岁),未成年区(18岁以下)。并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区域。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九个一”,即:“一条入公墓畅通的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墙(转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有十二生肖的专烧口),一个公厕,一间管理房,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水土保护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按县级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只能收取建墓材料费和建安服务成本费,建墓材料费由购买墓穴者在办理购买手续时一次性交纳,建安服务成本费由购买墓穴者在办理入墓手续完毕时一次性交纳。未经审批的,视为乱收费。

公墓在管理过程中因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的,家属有义务承担修复成本费用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收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村(居)委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公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按照建墓申请中划定区域或覆盖邻近的城乡居民,原则以户籍地为准。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城乡居民或按照建墓申请中划定区域或覆盖邻近的城乡居民。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亡故后,其骨灰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因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亡故后原则回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五)夫妻双方一方是城乡居民,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先亡故的,属财政供养人员、企业人员亡故后骨灰可跟随先亡故配偶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双人墓合葬,不超过1平方米,不另占墓穴;财政供养人员、企业人员先亡故的,必须进经营性公墓安葬,配偶亡故后骨灰可选择跟随对方在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实名登记和顺序安葬,不得自由选择和提前预售墓穴。

丧属凭死者户口册(或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与公墓管理单位签订安葬协议,公墓管理单位按死亡时间顺序安排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墓穴证,出具收据。双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妻,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要选择单墓穴的,可预售相连的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待安葬后才向认购墓穴者发放墓穴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3月前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建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在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公墓年检合格证上签署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修订殡葬法规出台新标准、新规定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负责解释。

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楚民事〔2015〕1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设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为便于全县公益性公墓统一指导管理,提出指导定价方案。建墓材料指墓碑、底座、盖、地下砖基础、水泥、沙子等,建安维护费指墓材运送、刻字(100字以内)、安装、墓区绿化、墓区管理等。经综合考量、测算,特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如下:

墓穴面积

石材

类别

建墓材料费(元)

建安维护费

(元)

指导价格(元)

备注

<0.2平方米节地葬、生态葬、骨灰堂永久安放

墨石、大理石、花岗岩等

600

600

1200

地面不建硬化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卧式小型化、微型化,或无墓碑。

≤0.5平方米

1000

1200

2200

可按墓穴材料分档收取,此为上限

≤1平方米标准墓穴

2600

1200

3800

以上收费标准为上限价格,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在上限以内调整,若增加装饰材料,安装费不改变(不含墓碑上烧制考瓷遗像费用),增加石狮、花瓶等装饰材料按市场价收取。

夫妻可选择双人合葬墓,也可选择单人墓。合葬墓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安装费按单人墓标准收取;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安装费按单人墓标准可收2次。

费用可采取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建墓材料费和建安服务成本费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服务的企业结算。

此收费标准根据原材料和人工费用情况3至5年作一次调整。原则上1平方米标准墓穴定价不得高于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公墓在管理过程中因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的,家属据实支付墓穴修复材料成本费用和人工费。

第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是城乡居民,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配偶属城乡居民先亡故入葬的,财政供养人员、企业人员亡故后骨灰可跟随先亡故配偶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双人墓合葬,不超过1平方米,不另占墓穴,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农村居民1.5倍收取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机关事业人员按农村居民的2倍收取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

第五条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定县民政局、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收费的各公墓管理单位进行处罚。相关部门和乡镇按收取费用100%用于日常运营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

第六条 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维护”的原则,各收费单位应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建墓材料费和建安服务成本费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管理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公墓管理单位收费时,应开具有关部门提供的统一收费收据,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

第八条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发改部门依据《武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应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在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公墓年检合格证上签署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武定县2019—2020年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实现2020年底我县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目标,加快推进公墓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根据《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8〕8号),细化工作方案,特制定我县2019—20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全县火化区域的划定和2016年县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楚雄州2016—2020年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乡镇百分之百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2.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作用,认真贯彻殡葬政策法规,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3.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不断提高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4.保护环境,生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高效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

二、目标任务

除正在建设的狮山镇、高桥镇、猫街镇、插甸镇、白路镇、五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019年11月30日完成外,到2020年5月30日完成环州乡、东坡乡、田心乡、发窝乡、万德镇、己衣镇6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各乡镇均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能满足群众需求。

三、规划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优先选择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建设,严禁占用耕地和林地,严禁在水库、湖泊、水源、河流堤坝200米以内,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居民区周边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乡镇规划区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建设方式。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1.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

2.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

3.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

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35%以上。

5.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3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

3.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路面尽量用砂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砖。

(2)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按现行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划,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发布新标准,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米,墓位前通道宽l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4)可根据农村埋葬习俗划分老年区(60岁以上),成年区(18岁以上60岁以下),未成年区(18岁以下)。并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区域。

(5)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6)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开展义务植树,达到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四)审批程序。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汇总上述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村委会(社区)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程序

1.规划选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相关站所初选后,县级由县民政局牵头,自然资源、林业和草源、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确定。

2.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组签订协议土地征占流转协议。

3.项目立项。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立项请示和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

4.勘测定界地形图测绘。

5.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6.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完成林业勘察设计、林草部门审批。

7.项目工程概算。

8.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工程项目管理完成项目的招投标,明确施工方,按规划完成相应工程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六)土地性质。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七)建设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尖局、州生态和环境局武定分局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为确保建设进度,每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按照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事项和《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8〕8号)“每建设一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除省补助20万元、州补助20万元外,县级财政根据乡镇火化区人口和建设规模给予适当补助(已包含武办字〔2017〕28号文件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之第二条“加大经费和殡葬用地保障力度”中的县级配套20万元),县级补助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四、时间要求

(一)2019年7月31日前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

(二)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墓选址。同时县人民政府重新调整划定全县火化区划定范围上报州人民政府,报省审批。

(三)2020年2月28日完成公墓前期工作和招投标,确保动工。

(四)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建设并可投入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公益性墓地建设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树立文明殡葬的社会风尚,引导农村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杜绝散埋乱葬。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执行不力、进展迟缓的乡镇,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严重影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大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责任考核。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殡葬管理”目标年终考核。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进一步极强和管理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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