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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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9-1212020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2日

解读《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9年5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函》(楚环函〔2019〕10号)文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为此,在充分征求狮山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武定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四)《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四、禁燃区范围

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起旧城社区、西至狮山大沟,南至小营村,北至西和村。包括东岳社区、西门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旧城社区、香水社区、中马社区、永宁村委会白邑村、狮高村委会小营村、西和村委会大西村小西村。

五、适用范围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单台出力大于10 蒸吨/小时的锅炉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组分含量大于表1限值要求的型煤、焦炭、兰炭。

(二)禁燃区内现有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炉窑、炉灶(含饮食服务业)必须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向禁燃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焦炭、兰炭。

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关键词解释

高污染燃料类型: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Ⅱ类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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