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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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9-1222007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8日 发文字号:武自然资复〔2019〕26号 主  题  词:政协提案答复 标      题: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政协武定县九届三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2日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政协武定县九届三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戍海春委员:

你在政协武定县第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3号《关于山品至田心公路两个采石场过境路段损毁路面进行修复和加强采石场管理的提案》,已由政府办转交我局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议提案作认真办理,现对你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山品采石厂情况

发窝山品杰珑采石厂,现场负责人为张杰,武定县发窝乡山品村委会山品村人,该厂为发窝乡政府报请武定县矿产资源委员会于2016年8月19日会议决定同意临时设立,开采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设立原因是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和贫困户农宅建设临时设置。设立要求为半年内完成永久矿权手续办理。

开采期满后,当事人未取得永久矿权,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下发了武国土资通字[2018]第7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厂未停止开采,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该厂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罚款2520元,共计10920元的行政处罚,年度巡查时发现已停止开采。

2019年度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恢复生产,我局于1月29日对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武国土资通字[2019]第13号)。于2019年4月2日将相关情况《抄告单》(武自然资抄字[2019]第02号)送武定县发改局,对其采取停电等相应措施。收到县信访局线索移送函后,我局于4月21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该厂已停止生产。

(二)石灰窑采石场情况

武定县发窝乡石灰窑采石场,采石场负责人是李开福、男、彝族、52岁、武定县发窝乡山品村委会山品上村人。该矿山于2011年3月23日登记发证,批准矿区面积0.0136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白云岩。

2014年2月,经云南省地矿测绘院矿业权实地核查,该厂越界开采2267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作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开采,恢复越界开采面积植被;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底按我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发窝石灰窑采石场没有完成转型升级被纳入淘汰关闭矿山之中。因当时采矿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没有采取关停措施。2017年11月8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采石场自动停产。

二、办理意见

针对政协委员的《提案》提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督促石场业主定期清理路面散落砂石和泥土,维护好过境路面清洁,确保过往车辆安全通行”。我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表示赞同。目前,提案涉及的两个采石场已撤出施工人员、拆除机械设备、正在进行土地复垦,完成相应关停措施,不存在在该路段散落砂石和泥土,相关路面损毁情况,我局将积极与交通部门对接,将相关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最后,感谢你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也欢迎你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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