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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303001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


近日,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20〕2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调整方案》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同时,省州相继印发了《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二、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以全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调整、转移养殖空间,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原则与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省州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为原则。

(二)禁养限养畜禽品:猪、牛、鸡。

(三)养殖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一)畜禽养殖场。

(四 )禁养区范围。经核实,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由29个调整为31个,面积由40.51平方公里调整为43.26km2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增加1个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即麦良田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划定范围为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61km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由17个调整18个,调整后面积为13.64km2。即石门坎水库、麦良田、石将军龙潭、水城河、平地水库、三岔河、本操老箐、铁厂水库、小荒田、大石桥、石板河水库、大雪坡水库、发块水库、石灰窑箐、已衣水库、上新棚箐、老木坝箐、增益村箐,共18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为水源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13.64km2

2.自然保护区(狮子山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共划有1个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即武定狮子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4.17km2。此区未作调整。

3.湿地和国家公园:增加1个西河湿地公园保护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2.14km2,此前划禁养区的时候,该湿地公园还未建设。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武定县城镇居民区域主要涉及全县11个乡镇的规划建成区,禁养区面积为13.31km2。此区未作调整。

调整后全县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1个,面积43.26km2

(五)限养区范围。我县划定畜禽限养区20个,面积104.13km2,此区未作调整。

1.河流限养区:共划定4个,面积17.38km2,即金沙江、

勐果河、武定河、乌龙河限养区。

2.水库限养区:共划定1个限养区,面积27.38km2,即新村水库限养区。

3.饮用水水源限养区:共划定15个限养区,面积59.38km2,即石门坎水库、石将军龙潭、水城河九道河、平地、三岔河、本操老箐、铁厂水库、石板河水库、大雪坡水库、发块水库、石灰窑箐、己衣水库、上新棚、老木坝箐、增益箐饮用水水源限养区。

(六)分类管理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或转迁;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七)划定结果

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区31个、面积43.26km2,划定畜禽限养区20个、面积104.13km2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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