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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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803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共295项

1

行政处罚

对按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所含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所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检测产品质量、不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不报告农业部门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依法履行公布、通知信息、召回、报告等义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停止销售、通知、报告相关部门等义务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涂改标签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地)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除外)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推广种子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种子包装不合格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种子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未向农作物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伪造、破坏和逃逸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相关手证书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章载货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经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农药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未按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造成事故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违规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物、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生产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经营国家公布的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违反检疫、染疫等相关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参展、演出、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按政府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未建立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等制度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运输生猪肉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法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依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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