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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903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气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气象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促进气象部门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保障和监督气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做到执法信息主动依法公示、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法行为公正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开机制,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监督和保障等具体内容,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以及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多种途径,公示气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信息。

1.强化事前公开。规范执法基础信息公开,公开气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气象部门权责清单,并经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公示。规范执法程序信息公开,公开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执法权限划分、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方便群众办事。规范执法活动信息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气象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开展前公开,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事中公示。开展气象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并摆放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服务事项、咨询和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和办公地址,主动提供服务事项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由省政府统一印制或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气象行政执法活动。在进行气象行政处罚、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做好执法活动告知说明等工作,主动告知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救济保障渠道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回答行政相对人的询问。针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披露,并申请回避。

3.推动事后公开。严格遵守公开时限,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决定动态公开机制,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发布平台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执法活动信息全面公开,对于气象行政执法抽查、检查等活动信息和结果信息,原则上全面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处理后公开,并依法接受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人的申请公开。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修订气象行政执法统计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年度统计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统一记录格式,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结合气象部门执法实际,修订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在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例基础上,充实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内容,研究制定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根据气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物品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勘验、核查、考核、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气象行政执法过程,原则上要进行音像记录。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制作、采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气象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统计报告办法》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通过大数据、云存储等技术手段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探索和当地档案部门合作存储归档的模式。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气象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气象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工作由负责气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配备1名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听取意见建议,公职律师原则上要参与法制审核工作。针对市级以下气象主管机构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省范围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界定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除简易程序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目录清单。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对下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要对以下内容严格审核,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完成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气象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根据气象行政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规范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部门内外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气象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大力推进气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气象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推进“一网通办”,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构建气象部门全流程一体化的在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建的政务服务平台应积极接入中国气象局和本级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实现全国气象部门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的外,原则上各级气象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并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2.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国气象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无人机在气象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梳理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气象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原则,动态更新执法数据资源,逐步建立全国气象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务院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气象行政执法活动、推进气象法治建设,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要组建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下属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相关内设机构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争取实现全行业、各地区之间的同步推进。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契机,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修订现有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积极做好与气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气象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修订、气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工作的衔接,统筹形成气象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积极开展培训宣传

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各级、各地区执法工作交流和学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组织报刊、广播、官方网站、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吸引广大群众和气象工作者积极参与其中。既要发现、遴选、通报一批气象行政执法的优秀案例,发挥示范作用,也要对执法工作有缺陷、瑕疵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分析,以案说法,加深全国气象部门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气象法治工作的深刻理解。

(四)强化监督检查

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各级气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严格依纪依法问责。

(五)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统一气象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和设施规划,统筹考虑气象行政执法所需的差旅费、设备购置费、法律顾问费等经费需求,纳入部门预算。禁止将气象行政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款等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罚没收入按照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六)加强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待遇,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实施步骤

全面实施阶段(20206月起)。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附件:

1.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2.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3. 武定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4. 武定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5.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规定

6.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附件1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强制、气象行政检查等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我区气象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公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五)执法程序。公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办事指南。公示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级气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九)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本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执法文书。

第八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在审批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是否收费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气象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我区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开辟信息公开专栏,全面、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情况;

(二)办公场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行政许可审批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闻媒体。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示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由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各类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区气象主管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 年6 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武定县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参照云南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六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武定县气象局重大气象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气象法律法规,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能。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由区级气象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内设机构或专门执法机构(统称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

(四)违法事实的合法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单位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气象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制审核制度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

附件4

武定县气象局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一、上岗准备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做好考勤记录。

2、清理好办公区域卫生,办公岗位整洁有序。

二、仪表仪容

仪表仪容要求整洁、端庄,表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1、服饰整洁、统一,按规定着装。

2、言行举止温和、谦恭、自重。

3、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4、提倡工作时间不吸烟。

三、服务要求

服务要规范、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1、提供服务时要目视对方表示尊重,面带微笑表示友好,颔首点头表示肯定。

2、服务要耐心细致,态度热情,程序规范。

3、用语统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流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4、提倡文明服务,不推诿,不扯皮。

5、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能办理的事情给予明确答复,对不能办理的说明理由。

6、实行责任追究制。

7、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不收礼,不吃请,不搞权钱交易。

四、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

1、加强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禁止登录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

3、禁止泄露、外借专业数据信息。

4、禁止擅自修改网络设置及信息。

5、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因维护不当造成的计算机硬件损坏由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其维修费用。

6、下班后及时切断计算机外接电源。

五、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大厅窗口用餐,不准吃零食。

2、不准带小孩上岗。

3、不准擅自离岗、缺岗、串岗及闲聊。

4、不准讲脏话、粗话及大声喧哗。

5、不准用电脑炒股、玩游戏及干私活。

6、不准长时间会客,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区域内。

7、不准闲聊电话及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8、工作时间不准佩戴耳麦。

9、不准以上班时间未到和已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办事人员的办事要求。

附件5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文字音像记录规定

一、文书的印制要求

纸张大小为A4纸,文书字体统一为四号字、宋体。

二、文书的编号要求

文书的案号由“执法机构简写” + “文书名称简写” + “年号” + “顺序号”组成,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

三、签名和盖章要求

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签时间,不得代签或者打印,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法律文书盖执法机关公章处,应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盖烟台市气象局印章)。

四、案卷材料中复印件要求

案卷中材料如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经当事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签字。

五、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

(一)文书语句应简炼、严谨,用词应准确、规范,书写应清楚、完整。

(二)文书不得随意涂改,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原则上应重新制作;确需涂改的,在涂改处加盖核对章或由当事人摁指印。

(三)执法文书应逐栏填写,无内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在该栏填上符号“/”或用斜直线划去;如遇不适用的内容,也应将其划去,文书中不应出现空白栏。清单、统计表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线划掉。

(四)“案由”的填写格式。“案由”由“当事人” + “简要违法事实”组成(简要违法事实参照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

(五)执法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至具体的条款、项目;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作为依据引用。

(六)罚款数额涉及的数字用汉字描述。

六、有关文书的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文书在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时使用(除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

2、本文书一式三联,分别为执法机关留存联、当事人留存联、代收罚款单位留存联。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环节

执法场所

记录人员

记录方式

记录内容

1

调查

取证

调查笔录

调查现场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拍照、文字及录音录像

记录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或在场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笔录审核及签字的过程及结果

提供资料

调查现场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拍照、文字及录音录像

记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过程及结果

现场检查

调查现场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拍照、文字及录音录像

记录取证主要过程

证据保全

调查现场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拍照、文字及录音录像

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记录

2

审查

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书

集体讨论人员

录音录像、文字

必要时记录讨论决定全过程

3

决定送达与执行

留置送达

送达地点

送达人员

文字、拍照或录音录像

记录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

公告送达

送达地点

送达人员

截屏、截图、拍照或录像

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

4

决定

执行

责令改正

核查地点

核查人员

文字、拍照或录像

记录按决定执行的改正情况

附件6

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3、涉外案件;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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