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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30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0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0〕7号 主  题  词: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 工作方案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十四届县委第120次常委会、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及《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1.县级领导机构。为加强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剑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冯 江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邵显舒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汉云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陶光建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汪 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自银 县司法局局长

龚世雄 县财政局局长

刘东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顺猷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建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梅秀 县审计局局长

刘彬彬 狮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建波 猫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会文 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宋春宇 插甸镇人民政府镇长

付平海 白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智成 环州乡人民政府乡长

胡荣贵 东坡傣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曹 吉 田心乡人民政府乡长

祖正文 发窝乡人民政府镇长

刘再兴 万德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长清 己衣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刘东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自丽、普忠胜、李波同志为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确保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若有变动,不再另行发文,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

2.乡镇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社会保障服务和为民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乡镇自然资源分局(所)等负责人以及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经办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县社保中心、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农经站、县自然资源局下属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县级业务经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乡镇级业务经办机构;各村(居)委会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村级业务经办机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1.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严肃查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2.县委宣传部负责在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过程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各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户籍人口信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在执行武定县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咨询服务。

6.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经费的安排,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和经办规程,部署、实施、督促、指导各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审核办法,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负责落实养老保障金清欠工作,对应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清缴每一笔历史欠款,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全部缴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土地承包面积审核办法,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

10.县审计局负责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1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委会做好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或1998年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初核。

12.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审核。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或1998年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抽调工作人员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2020年5月31日前)

第二阶段:参保登记及补助资金申报。各乡镇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登记,并按《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参保登记。县社保中心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汇总情况,测算补助资金。(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第三阶段:补助资金兑付阶段。县社保中心根据各乡镇参保登记汇总情况,进行资金测算,并将测算情况返回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组织参保人员填报《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兑付申报表》,县社保中心根据申报表完成补助资金的兑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加强领导,抓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落实。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摸底调查、信息核对、资金测算工作,严格审核,确保对象精准,信息准确。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纪委县监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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