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武定县水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3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水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武定县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7年第8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查意见;审核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水务局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8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0年41号)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查意见;审核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水务局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8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查意见;审核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武定县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8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查意见;审核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洪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武定县水务局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8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武定县水务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利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武定县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利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武定县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利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制发送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武定县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发布)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实地调查。受益区的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报告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阶段:按照审批条件,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设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灌溉水源浪费的或减少的、灌溉排工程设施流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它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发布)第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武定县水务局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行政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行政法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州(市)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县(市、区)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行政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实际开采量及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范围内,批准下达可供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

(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

(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

他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法》第六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武定县水务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水资源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载